香港律師公證
2020-11-10 17:52:40
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委托公證人概況
香港律師公證范圍
內地與香港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區別
引言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香港和內地聯系日益緊密。許多香港同胞到內地探親、定居、領養子女或結婚,大量的港商到內地從事投資、經商活動,但由于內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了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內地登記結婚,對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狀況;港商在內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內地的合作伙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資料,財務狀況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律師事務所人士憑借其法律專業及豐富經驗為香港居民、企業到內地進行民事、商業活動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提供一個證明的渠道。
現況
隨著兩地聯系日漸頻密,對委托公證服務的需求益趨殷切,要求成為委托公證人者眾。司法部繼1981年第一次委托后再于1986年委任18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托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及2003年委任53人,前后七批共委托200多名委托公證人?,F時有多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具有委托公證人資格、均可提供內地使用涉港公證文書的服務。
根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托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委任。
從1981年委托公證人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時間,通過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有50多萬件,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1995年司法部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證人(香港)制度,加強對委托公證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證的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制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重新制定該《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就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委托條件及程序、注冊條件及程序、法律責任等都有很明確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根據《管理辦法》制訂的《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證規則》")于是日起施行。《辦證規則》統一了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分類、證明方式及格式、要求,進一步規范委托公證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
內地的公證員與香港的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的分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于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并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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