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時注意的登記事項
2020-11-10 17:52:28
香港公司注冊時注意的登記事項
即使在我們了解香港注冊制度后,在我們注冊香港公司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準確了解香港注冊公司的主要登記事項
從以上香港注冊登記的概況上看,香港公司注冊事項非常簡單,注冊登記證書上,如何能知道其相關信息呢?
(一)注意公司名稱內涵
上面已經提到香港公司名稱可以自由選擇,甚至包括商標等,所以我們應注意,香港公司來內地投資申報特殊名稱時,不能以其名稱推定其與某馳名商標或字號有關,而是按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審核相關授權文件。
(二)可以從商業登記證上判斷經濟主體的性質。
商業登記證上的“法律地位”一般有三種表述,“Body Corporate”即法團、“Partnership”即合伙、“Sole Proprietor”即獨資經營。所謂法團,范圍廣泛,除合伙經營及獨資經營外的經濟主體都是法團,包括各種有限公司及根據香港某一特定法例規定而成立的法團等。
在香港,“公司”二字為通稱。獨資經營、合伙及法團等,都可被稱為“公司”。甚至非營利性機構也可。只有有限公司一般須在所有文件上顯示“有限公司”4字,但擔保有限公司可向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豁免顯示。
我們在審查不同香港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時,應當注意有關“公司”是否有附加“有限公司”等字樣。必要時應審查其注冊證書、公司更改名稱注冊證書(若有)以及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三)注意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性質”
因香港對企業注冊的經營范圍沒有限制,所以商業登記證上“業務性質”的表述并無規范。且相關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范圍并不受商業登記證中該“業務性質”表述的限制。只要合法,只要不違反該法團或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的細則,即可經營。所以從登記文件上,我們很難準確判斷市場經濟主體從事的行業類型。
(四)從委托公證文書了解企業情況
國內法規規定,香港投資主體在國內投資須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并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此時應注意,公證文件有五類:
(1)證明聲明書,一般用于結婚、繼承等;
(2)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一般用于個人或公司委托書、贈予、受贈等法律事務;
(3)證明法律事實,一般用于公司注冊、董事會議等法律事務。此證明要委托公主人至政府公司登記處查冊,查證屬實。
(4)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復印本,一般不對原件的內容查證,僅為文件原件存在形式證明。
(5)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一般用于合約等。
從分類可以看出,我們在注冊時要求提供的證明書,至少包括(3)(4)兩類文書,證明書(3)內記錄有完整的公司情況,包括注冊證明書上沒有標明的股東、董事等信息。最后應注意的是公證書還應通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加蓋轉遞專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審核轉遞工作與出具公證文書是不可分割的一體。另外由于香港公司為永久存續狀態,即使清盤,也沒有收回注冊證書,為了知道投資主體是否仍存在,應審查證明文件是否在時效內(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備有所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要時我們也可直接與其核對。
二、準確判斷誰是能夠代表香港經濟主體的有權簽字人
香港有限公司對外的法定形式并無統一法律規定,且公司董事會決定一切事項,沒有法定代表人或特殊權力的董事。一般來說,若有關合同是一份契據,則應加蓋鋼印。并按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由董事或董事會授權人士簽字;若文件是一份普通合同或其它文件,則由有限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授權人士按章程細則簽字即可。文件的簽署,亦可根據該公司發出的授權書,由該授權委托書所授權人簽署。對香港文件的有效性來說,公章還是簽字都是其次,重要的是文件的簽署者是否具備妥當授權。因此為保險起見,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切簽字文件,我們應審查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若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涉及超越該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賦予董事會所能授權的范圍,則須要取得在會員大會通過的授權。
對合伙來說,合伙人或其授權人是能夠代表香港經濟主體的有權簽字人。
獨資經營的有權簽字人當然是獨資經營者本身或其授權人士。
授權代表代表公司簽名一般在長形條章內,章的內容為僅代表某某公司簽章。如果沒有帶章,也可打印上述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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