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技術轉讓,為啥稅收待遇大不同?
2021-05-26 17: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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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甲公司自行研發了一項新生產技術,研發總支出1000萬元,其中進項稅額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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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形:直接轉讓境內乙公司,取得轉讓價款15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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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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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公司轉讓給乙公司的技術1500萬元,免征增值稅,所以這項技術研發過程中的進項稅額100萬元,屬于專用于免稅項目,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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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形:轉讓境內丙公司,取得轉讓價款1500萬元,并且甲公司也使用該項新技術生產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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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甲公司轉讓給丙公司的技術1500萬元,免征增值稅,由于甲公司也使用該項新技術生產產品,而生產的產品屬于應稅產品,不屬于專用于免稅項目,屬于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的混用,所以這項技術研發過程中的進項稅額100萬元,允許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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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形:直接轉讓境外丁公司,取得轉讓價款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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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轉讓技術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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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甲公司轉讓境外丁公司的技術1500萬元,稅率為0,這項技術研發過程中的進項稅額100萬元,允許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