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財務人千萬不要觸碰哪些事兒?犯了哪些事兒將被列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呢?
辦法第六條規定,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由稅務稽查局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后,按本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