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為工傷?工傷申報材料有哪些?
2021-05-26 17: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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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在工作的時候或者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遭到意外或著患上了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甚至是死亡時,我們或我們的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另外,對于上班族來說,工傷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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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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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符合《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蟲病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血吸蟲病病人,不屬于工傷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人員因防汛、抗洪搶險患血吸蟲病的,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解決所需的檢查、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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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況可以視同為工傷?根據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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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情形導致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對于不可認定為工傷范圍的調整,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首先減少了一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即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導致傷亡的,并將職工過失犯罪造成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外,修改為故意犯罪;其次增加了一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即因吸毒而傷亡的。此次修改將因犯罪導致傷亡的情形區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并增加了因吸毒而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規定更加具體明確,更加符合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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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待遇申報,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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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在醫療終結后,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應填寫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傷事故申報表》;
(三)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申報供養親屬的需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供養關系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原件;已評定傷殘等級的需提供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原件;如有解除勞動關系需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如屬交通事故的應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醫療單據、費用清單;
(六)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結;工亡職工應提供死亡證明材料;
(七)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院診治申請表》、《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等申請表格;
(八)轉出統籌區外就醫的需提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的正規稅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