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整不能任性而為
2021-05-26 17:12:54
個人獨資企業已經進入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筆者在實際操作中發現,不少個人獨資企業在稅務處理中,納稅調整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給自身帶來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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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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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稅務機關在實地核查轄區內某個人獨資企業2016年度納稅情況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代關聯企業支付土地交易費,直接于費用科目列支,未通過往來科目核算;列支商業保險支出;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未列入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業務招待費超標準稅前列支;投資者的個人消費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混為一談等問題。
在實地核查后,稅務機關認為,該企業納稅調整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應納稅調增的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等成本費用支出不作調增處理,有利于企業的投資者費用卻作了納稅調減處理,導致少繳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20705.96元,責令該企業限期補繳上述稅款,并處以所補稅款5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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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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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同時,相關法規對個體工商戶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公益性捐贈支出等都作了限額規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該個人獨資企業應將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嚴格劃分;如果成本費用中列支了投資者的工資福利,則應在全部納稅調增的同時,調減投資者減除費用;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扣除限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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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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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操作中,個人獨資企業應以稅收法規為依據,保證稅務處理合規性,納稅調整不能隨意,否則不僅面臨補稅、罰款等行政處罰,還將影響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給企業帶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