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外出經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
2021-05-26 17:12:50
建筑公司外出經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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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申報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的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填報說明”,申報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0.2%稅率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填入此行。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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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繳申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及填報說明:申報表主表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納稅人需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該項目部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