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知曉哪些所得不在年所得12萬元之內
2021-05-26 1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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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張先生取得的各項收入為15萬元,但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時,卻被告知其年收入未達12萬元,無須自行申報。
原來張先生的年所得中包括工資所得、個人繳付的“三險一金”、購買國債獲得利息收入、企業債券利息和稿費所得等。當扣除個人繳付的“三險一金”及購買國債獲得的利息收入后,張先生年所得并未達到12萬元,因此無須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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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七條規定,在計算12萬元年收入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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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險一金”)。
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是否達到12萬元時,符合上述規定的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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