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小微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申報案例
2021-05-26 17:12:10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的有關工作要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將在現有申報流程基礎上增加申報比對監控。為了更好的規范填寫申報,我們制作了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小微優惠政策的納稅申報案例,小規模納稅人若符合案例中的情形,可以按照案例中的規范格式,填寫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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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企業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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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館為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 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銷售餐飲服務收入82400元(不含稅收入82400/(1+3%)=80000)。
相關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報表填寫:
2018年1月申報時,該納稅人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銷售餐飲服務收入82400元(不含稅收入82400/(1+3%)=80000),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的季度納稅申報表填寫如下:
稅款所屬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例2:兼營兩類業務,季度銷售額均不超過9萬余的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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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10-12月發生以下業務:
(1)銷售自制的包裝食品,價稅合計銷售額5.15萬元,不含稅銷售額為5.15/(1+3%)=5萬元
(2)銷售餐飲服務,價稅合計銷售額9.27萬元,不含稅銷售額為9.27/(1+3%)=9萬元
相關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報表填寫:
本例為兼營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填寫在申報表的相應列次。銷售自制的包裝食品應填寫在“貨物及勞務”列,銷售餐飲服務填寫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
本例兩類業務銷售額均未超過9萬元,可以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稅款所屬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提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是包含9萬元的。若兼營兩類業務,則兩項合計免稅銷售額最多為18萬元。
例3:兼營兩類業務,其中一類業務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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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10-12月發生以下業務:
(1)銷售自制的包裝食品,價稅合計銷售額5.15萬元,不含稅銷售額為5.15/(1+3%)=5萬元
(2)銷售餐飲服務,價稅合計銷售額10.3萬元,不含稅銷售額為10.3/(1+3%)=10萬元,當月應納稅額為10×3%=0.3萬元。以上收入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相關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報表填寫:
該納稅人餐飲服務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該項業務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應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季度銷售額為5萬元,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稅款所屬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