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有變化
2021-05-26 17:12:0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5號,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經銷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是發票代碼編碼規則有所調整。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7。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二是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三是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
舊發票
?
?
新發票
?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那么,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后,需不需要重新繳納車購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因此,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不需重新繳稅。
如果納稅人購買的是免稅車輛,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規定:“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因此,免稅車輛不論免稅條件是否消失,在發生轉讓行為后,都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重新申報。重新申報需要哪些材料呢?
?
一、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
?
1、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
2、《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3、《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4、納稅申報表
?
二、 免稅條件未消失車輛,發生二手車轉讓行為的
?
1、《免(減)稅申請表》
2、《納稅申報表》
3、納稅人身份證明
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5、《完稅證明》正本
6、其他免稅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