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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必需要關注的稅收新政策

2021-05-26 1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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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納稅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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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3號),自2018年2月1日起,廢止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中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和《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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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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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自2018年3月1日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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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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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行《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0號):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關和南京海關進行《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選擇以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進出口企業、單位,在稅費支付后,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版式化《海關專用繳款書》,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打印紙質《海關專用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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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號):自2018年2月1日起,將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擴大到浙江寧波出口加工區、成都高新綜合保稅區、阿拉山口綜合保稅區、廣西北海出口加工區、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上海閔行出口加工區、郴州綜合保稅區、遼寧大連出口加工區、福州保稅港區、福州出口加工區、青島前灣保稅港區、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無錫高新區綜合保稅區、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稅區、鎮江綜合保稅區、淮安綜合保稅區、吳江綜合保稅區1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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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主席令第6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另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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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8〕4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鉆井泥漿與鉆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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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和內河貨物運輸的小規模納稅人,且具備相關運輸資格并已納入稅收管理,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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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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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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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的通知》(稅總發〔2017〕135號),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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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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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關問題答問》: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納稅人應當盡快進行系統升級,對于無法自行升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和稅控服務單位將提供幫助。稅務部門已經并還將進一步采取措施,為納稅人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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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將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也調整為12位,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12位發票代碼的編碼規則和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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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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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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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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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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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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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公布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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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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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處于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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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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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17〕2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具體內容見《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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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海關總署關于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5號)規定:、《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主要內容中關于進口關稅稅率(最惠國稅率)調整: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對948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其中27項信息技術產品的暫定稅率實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的最惠國稅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繼續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第三次降稅。

(3)自2018年7月1日起,對碎米(稅號10064010、10064090)實施10%的最惠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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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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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規定了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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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關于發布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活動,并向海洋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征收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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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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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補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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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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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以及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小額貸款的范圍做了具體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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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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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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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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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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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準。允許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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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國稅系統(含稅務干部進修學院,下同)全面開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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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適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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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網站、辦稅服務廳等渠道主動公開全國通辦的涉稅事項和辦理方式,便于納稅人自主選擇,確保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全國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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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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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自2018年1月1日起,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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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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