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財稅人都不知道的10個稅前扣除問題
2021-05-26 17:11:41
據說,這些稅前扣除問題60%財稅人都不知道,但很常用。你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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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發票是2018年開具的可以嗎?還用調增所得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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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規定,如果企業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在匯算清繳時已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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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可能存在分攤問題,如煤、水、電費的分攤,如何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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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屬于共同負擔的沒有獨立計量系統所發生的與生成經營有關的費用,如:煤、水、電費及代收的污水處理費等,能夠取得發票的,憑相關合同協議和發票進行稅前扣除,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無法單獨取得發票或與其他用戶共同取得一張發票的,其實際發生的費用,可憑相關合同協議、發票復印件、分攤金額證明及劃款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該條參考當地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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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等有效憑證的,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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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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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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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沒有支付,不能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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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為職工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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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房屋租賃支出,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為研發人員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中的“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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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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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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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租房交的房產稅列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中是否全部調增,具體列入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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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建議:僅做會計調整,將列入營業外支出的房產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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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發生工傷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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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的醫療、一次性償等支出,扣除工傷保險賠償后,由企業承擔的,屬于醫療類費用支出在醫療統籌以外支付的部分,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2)企業職工因公傷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3)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4)職工發生與企業無關的傷亡事故,企業給予的各類慰問補助費用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企業應取得傷亡職工的傷亡證明、調解或判決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作為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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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業發放給員工個人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是否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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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于企業發放給員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隨工資發放的通訊補貼、車改補貼、交通補貼、誤餐補貼、住房補貼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公告)第一點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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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業2017年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是2017年沒有支付(發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發放),是否準予在2017年匯算清繳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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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2017年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2018年實際支付(繳納)的,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扣除在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