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申報國別報告填報常見問題
2021-05-26 17:11:05
近日,北京國稅組織編寫了《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基本規定和常見問題》,分五期進行講解,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用好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政策。企幫幫小編將及時轉載,敬請關注。今天帶來第五期:關聯申報國別報告填報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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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報告》(表G114010、G114011、G114020、G114021、G114030、G11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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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如果跨國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的會計年度與中國不同,比如最終控股企業的會計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2018年5月31日集團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的會計年度尚未結束,2018年5月31日前如何報送集團的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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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報送申報當期集團最終控股企業已經結束的會計年度的國別報告。即:報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終控股企業已經結束的會計年度的國別報告。對于該企業,2018年5月31日前,原則上應該報送最終控股企業2016年7月1日- 2017年6月30日會計年度的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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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準備國別報告,且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如果稅務機關在調查期間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時,還未到跨國企業集團準備國別報告的截止期限,企業是否會被要求自行準備跨國企業集團的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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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企業能夠提供資料證明,依照其他國家規定企業集團未到國別報告準備截止期限,可以申請延期提供。
如果企業存在其他在調查時不能按要求提供國別報告的情形,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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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別報告》的填報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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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跨國企業集團應當按照各成員實體所在國的會計準則填報國別報告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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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別報告》相關表格是否均使用中文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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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國別報告應當以中英文雙語填寫,即《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等三張中文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等三張表應當使用英文填寫。如果部分實體既無中文名稱,也無英文名稱,企業應當自行進行翻譯,并在《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中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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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收入”的填報口徑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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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從其他成員實體收取的,在其他成員實體所屬國家(地區)被認定為股息的款項,不計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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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報《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時,成員實體與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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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應當涵蓋最終控股企業的完整會計年度。成員實體與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員實體信息披露期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員實體的會計年度,即成員實體會計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截止日期前12個月內的會計年度;(2)使用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上述方法一經確定,無特殊情況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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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填報的收入、利潤及稅負情況是否需與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數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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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所報告的收入、利潤及稅負情況并不要求與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獨立實體的法定財務報表數據進行披露,所有金額均應按照年度平均匯率轉換成最終控股企業使用的貨幣單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說明表》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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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的非關聯方確定口徑與關聯交易申報各表所確定的非關聯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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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一致。《國別報告》的非關聯方是指跨國企業集團以外的交易對象,而關聯交易申報各表所確定的非關聯方是基于42號公告關聯關系判定標準不構成關聯關系的交易對象,關聯交易申報各表所確定的非關聯方范圍大于國別報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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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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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政策基本規定
第二期?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政策常見問題
第三期 關聯申報基礎信息填報常見問題?
第四期 關聯申報關聯交易數據填報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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