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案例看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優惠條件
2021-05-26 17:09:48
前不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以下簡稱50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5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從50號文件執行1個月來的情況看,部分納稅人對相關稅收優惠的條件把握不準。今天我們就來分三個相關案例:
公司注冊-就找企幫幫北京工商注冊-代辦注冊公司-營業執照" src="http://m.ccspayyment.com/uploadfile/2021/0526/20210526051046906.png" alt="公司注冊-就找企幫幫北京工商注冊-代辦注冊公司-營業執照" />案例1:今年5月16日,稅務人員通過金稅三期系統比對發現,A公司今年初啟用新賬簿時,沒有申報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通過詢問得知,企業辦稅人員根據財稅50號文件“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的規定,沒有申報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A公司今年的賬簿,應在年初啟用時按每件5元貼花。50號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是今年5月1日后新啟用的賬簿,A公司在年初啟用的營業賬簿并不在免稅范圍內。
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src="http://m.ccspayyment.com/uploadfile/2021/0526/20210526051046514.png" alt="注冊公司-就找企幫幫北京工商注冊-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案例2:今年5月6日,B公司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公司財務人員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印花稅2500元。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審核公司章程時,發現B公司的股東實繳資本僅為300萬元,當月通知B公司辦理了退稅1750元。這是咋回事?
原來,《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企業在注冊成立時,市場監管部門只登記其認繳的注冊資本金額,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也不收取驗資證明材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本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實收資本,即企業接受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本,對新注冊的企業來說,就是法人或股東實際到位的資金額。對于認繳資金超過實繳資金的部分,則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在公司實際收到出資時,再申報繳納相應的印花稅,B公司恰恰忽視了這一點。
企業注冊-就找企幫幫工商注冊-代辦集團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src="http://m.ccspayyment.com/uploadfile/2021/0526/20210526051046688.png" alt="企業注冊-就找企幫幫工商注冊-代辦集團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案例3:C公司在6月初申報繳納了5月實現的稅款,稅務人員在審核時發現,該公司印花稅額與銷售收入明顯不符。通過實地核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公司財務人員僅按照規定稅率的一半,即萬分之一點五計算印花稅額;二是公司存在以電子郵件形式簽訂的購銷業務合同,財務人員沒有將這些電子合同納入應稅合同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了13種應納稅憑證,50號文件規定的印花稅減稅措施,只是針對其中的“營業賬簿”,其余的12種應納稅憑證仍應按原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和銷售等合同,應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的稅率申報繳納印花稅。另外,企業簽訂的電子合同,和通常的紙質合同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并無實質上的差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