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合并過渡期 項稅費征管業務這樣銜接
2021-05-26 17:09:1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至“三定”規定落實到位前的改革過渡期,原國稅、地稅機關按原有職責協同辦理稅費征管業務,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執法和服務。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其中,稅費征管業務將這樣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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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證單書及印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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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機構掛牌后
新的行政、業務印章 啟用
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 停用
稅收業務印章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刻制,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可以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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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人戶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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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機構要統籌做好:“稅務登記”,“稅務確認”,“稅務變更”,“稅務注銷”“停復業”
稅務機關將實現稅務登記事項"- -窗辦理”, 內部信息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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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欠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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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機構在發布欠稅公告前應當按戶對納稅人所有稅種欠稅信息進行歸集確認后,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對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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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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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機構要加強風險任務扎口管理,統籌風險管理任務安排,有序開展風險任務的推送和應對工作。
企業要按照稅務總局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減少稅務檢查的工作要求,統籌開展進戶執法,避免對同一納稅人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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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稅務稽查未結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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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稅、地稅稽查機構->新的稅務稽查機構
原國稅、地稅稽查機構分別對同一被查對象立案檢查且均末送達決定性文書的,由新的稅務稽查機構進行案件合并及后續辦理。
其他各自立案檢查的未結案件,新的稅務稽查機構原則上按照原檢查范圍繼續辦理,與原檢查范圍所列稅種直接相關的稅費要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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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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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應當由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進行行政處罰的同一罰款。個稅收違法行為,新稅務機構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于原國稅、地稅機關稅收政策執行口徑、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同一一個體工商戶征收方式、定額核定依據不一致的,新稅務機構應按照依法合規、有利于納稅人和有利于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原則統一-明確執行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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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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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稅、地稅機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調整的由新稅務機構按規定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原國稅、地稅機關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項,內部操作按照原_工作流程辦理,稅收票證、發票、稅控設備領用方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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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點稅源網.上申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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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網,上申報對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變。
新稅務機構要將原國稅、地稅網上稅務局中重點稅源網.上申報系統入口統一為一個入口,同時明確內部報表審核和咨詢服務的職責分工及人員安排,做好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管理的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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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統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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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間新稅務機構按原國稅、地稅機關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并生成報表,但應以新稅務機構統一- 對外提供數據。
各省新稅務機構向稅務總局報送報表時,同時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和新稅務機構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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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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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機構掛牌后變更應按照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5] 181號文件印發)及時辦理賬戶變更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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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發票、稅收票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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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 -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 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各省稅務機關印制發票、稅收票證的,應當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和稅收票證式樣。新的發票監制章由各省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對外公告,新的稅收票證式樣由稅務總局統一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