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正式掛牌成立
2021-05-26 17:09:09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各區(地區)稅務機構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掛牌成立。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掛牌后,注冊公司完成后納稅人在納稅服務廳可辦理“主稅附加稅一次辦”業務,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各稅源管理所、專業稅務所暫按原有流程辦理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關于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按照稅務機構改革工作安排,現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各區(地區)稅務機構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掛牌成立。具體名稱情況如下:
(一)各區稅務機構名稱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XX區稅務局。
(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機構名稱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三)北京市燕山地區稅務機構名稱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燕山地區稅務局。
(四)北京市西站地區稅務機構名稱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西站地區稅務局。
二、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三、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做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四、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北京市網上稅務局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六、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七、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稅務機構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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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src="http://m.ccspayyment.com/uploadfile/2021/0526/20210526051007609.png" alt="注冊公司-就找企幫幫北京工商注冊-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一、背景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加強黨對稅收工作全面領導、增強稅收服務國家治理職能作用、塑強為民便民利民稅務形象、筑強稅收事業長遠發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為此,我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予以公布,進一步明確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掛牌后工作事項,方便納稅人及時準確辦理稅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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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業務專用章
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XX區稅務局稅收業務專用章”,適用于改革過渡期間各稅務所受理納稅人申請事項做出審核的批復或決定;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接受納稅人涉稅申請、備案、納稅申報;各區(地區)稅務機構各項稅務稽查(涉稅檢舉)事項;向納稅人出具的非涉稅審批類通知以及出具的稅務文書等。
(二)代開發票專用章
按照委托代征協議,受托代開發票的代征人仍使用原有的代開發票專用章;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XX區稅務局代開發票專用章”。
(三)其他印章
行政許可專用章、進出口稅收業務專用章仍按照原規定執行,涉及稅務機關機構名稱調整的,按照掛牌后新機構名稱刻制。退庫專用章、征稅專用章、印花稅收訖專用章等稅收票證用章,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與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在行政復議中具有同等效力。
代辦工商注冊-營業執照" src="http://m.ccspayyment.com/uploadfile/2021/0526/20210526051008490.png" alt="工商注冊-就找企幫幫北京工商注冊-代辦工商注冊-營業執照" />三、關于“主稅附加稅一次辦”事項
各區(地區)稅務機構掛牌后,納稅人在納稅服務廳可辦理“主稅附加稅一次辦”業務,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各稅源管理所、專業稅務所暫按原有流程辦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