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惠小編詳解:六類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1-05-26 17:08:33
一般小規模納稅人是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是還有六大類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今天萬事惠小編就來解答一下哪六類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提供住宿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的規定:從2016年8月1日開始,“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名單見附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十條規定:從2016年11月4日開始,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即不再局限于試點的91個城市了,范圍擴大到全國。“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提供鑒證咨詢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的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三)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四)工業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的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五)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同上(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
(六)轉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規定:“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