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門聯合發通知:2020年底前完成處置“僵尸企業”
2021-05-26 17:08:04
據國家發改委4日消息,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指出,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債務處置,區分不同情形采取適當處置方式,自主協商形成處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擔處置成本。各地區應建立“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機制,定期確定需開展債務處置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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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分類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清分“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并納入直接債務處置,自主協商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照處置范圍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確定需開展債務處置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名單并及時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和其他債權人。尚未確定過“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名單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本通知發布后3個月內確定首批名單。要合理安排確定后續處置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仍有部分營業價值的“僵尸企業”、資產負債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去產能企業,鼓勵通過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機制與債權人自主協商開展資產、債務和業務重組,支持引入戰略投資者推動兼并重組。各相關利益方應在“僵尸企業”名單確定后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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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內協商一致形成重組方案。符合破產重整條件的“僵尸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推動進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債務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應在6個月最多再延長3個月內形成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僵尸企業”,應堅決破產清算。對列入處置名單后在規定時限內達不成債務重組方案或因其他處置困難導致資產負債率持續偏高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符合條件的應按照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相關規定,列入資產負債率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對其債務融資和其他經營行為實行嚴格限制,企業應及時制定降低資產負債率方案,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轉入破產司法程序進行債務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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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在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規范國有資產轉讓相關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完善“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抵押物處置規則。積極利用產權交易所、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盤活“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有效資產,用于清償債務。對債務處置不到位資產負債水平持續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時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僵尸企業”,監管部門應嚴格展期續貸、借新還舊、關聯企業擔保貸款等業務的實施條件,禁止給予金融機構特殊監管政策支持,并對操作不規范的金融機構實施必要的懲戒。落實去產能和“僵尸企業”債務重組政策,對債務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損失做到應核盡核及時核銷,并落實盡職免責。加大對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發放并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并購票據和引入并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