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修訂
2021-05-26 17:07:17
重點讀
主要的修訂內容有哪些?
(一)預繳表和年報表
根據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企業所得稅特點,通過整合查賬據實征收與核定征收、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信息,取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在此基礎上,再對預繳表和年報表進行報表內容與結構優化:增加非居民企業信息欄,調整部分填列內容,減少財務報表中已有信息的填報,將稅收優惠項目合并至主表,刪除部分與主表內容、財務報表內容重復的附表,增補《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兩張附表(預繳表和年報表共用)。
(二)扣繳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調整優化扣繳表結構與內容,便于納稅遵從,主要包括區分法定源泉扣繳、指定扣繳與自行申報,采集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優化指定扣繳信息填報等。
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等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將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等報表及相應填報說明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適用于非居民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時填報,其附表為《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本條規定報表自辦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起啟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自2019年度起匯總納稅的,本條規定報表自辦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起啟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適用于非居民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其附表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對外合作開采石油企業勘探開發費用年度明細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本條規定報表自辦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起啟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規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匯總納稅的,本條規定報表自辦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起啟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適用于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的扣繳義務人,以及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情況下自行申報的納稅人,按次或按期扣繳或申報企業所得稅稅款時填報。本條規定報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啟用。
四、本公告規定的報表啟用前,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的規定執行;本公告規定的報表啟用后,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發布的相應報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8日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等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修訂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本次修訂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有兩方面背景:一是落實法律規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取消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為確保此項改革措施順利落地,需要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修訂,以滿足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管理需要。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簡并優化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精簡表單填報,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二、此次修訂申報表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一)取消行政審批。適應取消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改革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有關規定,調整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以下稱預繳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稱年報表),并比照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設計《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
(二)簡并優化報表。以據實申報表為基礎,整合核定征收、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等特殊情形,同時適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稱扣繳表),刪除無需報送項目,調整部分申報內容。簡并優化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由4張減少為3張,附表由9張減少為5張。
三、主要的修訂內容有哪些?
(一)預繳表和年報表
根據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企業所得稅特點,通過整合查賬據實征收與核定征收、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信息,取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在此基礎上,再對預繳表和年報表進行報表內容與結構優化:增加非居民企業信息欄,調整部分填列內容,減少財務報表中已有信息的填報,將稅收優惠項目合并至主表,刪除部分與主表內容、財務報表內容重復的附表,增補《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款分配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兩張附表(預繳表和年報表共用)。
(二)扣繳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調整優化扣繳表結構與內容,便于納稅遵從,主要包括區分法定源泉扣繳、指定扣繳與自行申報,采集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優化指定扣繳信息填報等。
四、修訂后的申報表從何時開始啟用?
《公告》對不同報表分別設置不同啟用時間:扣繳表自2019年10月1日啟用;預繳表及相關附表自2020年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啟用;年報表及相關附表自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啟用。考慮到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納稅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確,非居民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規定選擇2018年度或2019年度匯總納稅的,可提前啟用修訂后的預繳表和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