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你該知道的十個細節
2021-05-26 17:07:15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布,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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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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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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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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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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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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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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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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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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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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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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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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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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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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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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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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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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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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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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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是有始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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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后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