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注意!這5種情形屬于不合規發票!(系列之第三期)
2021-05-26 17:06:5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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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不合規的發票情形已經發布了兩期,今天送上最后一期,祝大家報銷抵扣一路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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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消費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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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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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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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單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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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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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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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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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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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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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四、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未填寫規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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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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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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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五、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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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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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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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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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