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
2020-09-02 16:58:04
第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四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就上萬事惠,多快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