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無息借款到底有什么稅務風險?
2020-09-02 16:56:51
? ? 在企業的融資階段,主要涉及到企業向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其中非金融機構間的借款分為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企業向民間高利貸融資、關聯企業間借款等3種融資方式。一些企業由于對借款涉稅政策掌握不透,在業務處理中的涉稅風險時有發生,如何使企業在借款過程中規避風險,超級實用的稅務籌劃,仔細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 一、政策依據:
? ?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 ?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根據上述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劃撥,如果沒有按獨立企業之間的往來正常收取利息,則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征管法調整應納稅額,并作出相應懲罰。
? ? 二、涉及的納稅風險
? ? 1.增值稅
? ? 企業之間的無息的借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調整的所得,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貸款服務”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統借統還”業務的除外。
? ? 注意點:“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 2.企業所得稅
? ?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同時又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 ?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 ?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 ?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 ? 根據《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 ? 注意點:如果無息借款企業之間存在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的,需要調整相對應借貸企業的收入或成本(費用)。需區分關聯方企業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利息支出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且借款利率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相關規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