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企業注冊資金需要什么材料
2020-09-02 16:54:17
? ? ? ?公司注冊資金變更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減少注冊資金,另一種是增加注冊資金,以下詳細介紹減少和增加注冊資金的詳細流程和相關手續。?
一、公司增加注冊資金: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寬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 ? ? ?公司增資分為兩種情況:A,企業被動增資——公司注冊時是先到20%,在注冊后兩年內補齊剩余的80%注冊資本;一些項目對資金有要求。B,企業主動增資——企業實到資本和注冊資本一致的,企業通過增資擴大注冊資本。? 公司增資流程:
1、按原出資比例股東將要增加的資本劃入股東個人賬戶? ??
2、公司開立臨時驗資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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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要增加的資本以投資款形式從股東的個人賬戶轉入公司臨時驗資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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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相關單據收訖,會計事務所開具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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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將增資資本從公司臨時驗資賬戶轉賬到該公司的企業基本賬戶??
6、變更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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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下列文件,去注冊地的工商部門申請變更:?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
2、股東會關于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 ??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及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協議作價的協議書;? ??
5、公司增加新股東的,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二、減少注冊資金,公司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1、公司減資條件的規定?
? ? ? ?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余資本少于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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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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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2、公司減資應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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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②減資后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
(2)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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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
(4) 變更登記。??
3、減資的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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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少出資總額,同時改變原出資比例;? ??
(2)以不改變出資比例為前提,減少各股東出資。? ? 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減資方法可混合使用。??
4、公司減資登記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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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者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決議;(需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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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東各方關于減資的協議(獨資企業為減資決定);(原件)??
(4)、股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非獨資企業)或章程修改決定(獨資企業);(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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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的審計報告(內有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 ??
(6)、國稅、地稅部門出據的正常納稅情況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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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需由董事長簽字,并蓋章)(原件)? ??
(8)、省級以上報紙減資公告;(原件)? ??
(9)、通知債權人回執;(原件)? ??
(10)、驗資報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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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 ??
(12)、營業執照復印件、批準證書原件;? ??
(13)、原企業合同章程及批復;? ??
(15)、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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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編制目錄,并裝訂成冊
5、公司減資公告的格式及登報公告需要的材料 ××公司減資公告??
? ? ? ?經本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決定:本公司注冊資本從 萬元減至 萬元。請債權人自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本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逾期不提出的視其為沒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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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總述?
? ? ?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減資是受到嚴格限制的,而作出這種限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因此在減資的程序中,減資協議必須經股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要公告或通知債權人,保證債權人有提出清償或要求提供擔保的機會,最后,減資后剩余資本須符合法定限制,但其未通知債權人,因而程序上嚴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