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
2020-09-02 16:53:49
土地對于農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生產資料,而在現實生活中因土地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土地糾紛可以通過比較多的途徑解決,而收集證據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利益,那么土地糾紛什么證據最有利?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
土地糾紛的類型是比較多的,土地糾紛需要的證據也非常多,依據土地糾紛類型,最有利的證據包括土地權屬證明、征收補償協議、土地承包合同等。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九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收、劃撥、出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土地出讓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事實上,這種時候土地出讓合同糾紛能否仲裁,要看具體情況才能確定。如果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出現糾紛時,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那么當然可以進行仲裁。
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仲裁機構一般不會受理。
如果是去仲裁了,一般要走下面幾個步驟:
1、先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無需仲裁費。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采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最后,當事人對于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沒有規定期限的,就要立即去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土地糾紛的類型是比較多的,土地糾紛需要的證據也非常多,依據土地糾紛類型,最有利的證據包括土地權屬證明、征收補償協議、土地承包合同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本網站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