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無效、撤銷 ,有什么不同?
2020-09-02 16:52:58
【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概述:
? ? ?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使相關當事人有機會主張自己的權利。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異議所需資料: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申請書、委托書;
3、公告異議商標信息;
4、證據材料。
商標異議的重要性:
1、降低商標被撤銷的風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阻止競爭對手利用異議程序作為打擊的手段,趁異議裁定期間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3、防止異議人為了敲詐當事人而進行的惡意異議;
4、如果商標權利人沒有進行答辯,則商標局可能根據當事方片面的闡述有效引導本案的判決,導致答辯方喪失對自身品牌及市場進行有效維護。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建立的良好商業聲譽將被踐踏,并將在后期的使用中存在侵權風險。
注意事項:
1、由于商標局初審法定時間為三個月,收集完整的材料與及分析提出異議理由等,需要一定的時間,三個月內必須遞交到商標局。
2、需要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給予專業的分析,同時委托專業律師。
3、所遞交材料證據需要合法性與真實性。
【商標撤銷】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概述:
? ? ? ?企業或個人想注冊商標,經查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已經滿3年,且近3年商標所有人未對商標進行使用,可以通過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掃除商標注冊障礙,爭取商標專用權。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所需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申請書、委托書;
3、證據材料。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重要性:
1、通過"撤三"掃除商標注冊障礙,確保商標順利注冊成功;
2、提交駁回復審申請同時,對引證商標提起"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確保駁回復審的成功;
3、因使用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卷入侵權訴訟中的企業,可以通過"撤三"爭取主動權。
【商標無效】
商標無效概述:
? ? ? ?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是指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法律程序。商標如果被無效宣告,那么商標從申請之日開始就不被法律保護,該商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標。發現他人搶注了您的商標,而該商標已被商標局核準注冊,這時候建議您可以通過商標無效宣告幫您奪回屬于自己的商標!
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申請條件:
? ? ? ?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根據這一規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形狀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使用商標法第10條禁止使用標志的商標。按照商標法法第10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同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使用商標法第11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標志的商標。按照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類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3、使用商標法第12條禁止注冊形狀的商標。按照商標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二)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所謂欺騙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標注冊。
2、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欺騙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方法,如通過給經辦人好處等方式,取得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