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案有年限嗎
2020-09-02 16:52:36
現實中,人們在購房時因欠缺法律知識,認為購買房子應當同時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這樣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土地是國家所有,任何人或單位都不可能取得所有權。但是我們有土地使用權,并且使用土地是有期限的,所以就會產生一系列的糾紛。那么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小編為你答疑解惑。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糾紛,如果土地使用期限到了,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續期,并且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該土地;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那么土地由國家收回,并且土地上的附著物也屬于國家。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并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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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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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于該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也一并無償歸國家所有。
綜合上述,上文總結土地糾紛案年限問題。由此可知,關于土地使用權糾紛,如果土地使用期限已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續期,并且繳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該土地;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那么土地由國家收回,并且土地上的附著物也屬于國家。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