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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2020-09-02 16:52:26

  在刑事案件處理中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結果大家很容易搞混淆的,那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有哪些區別呢?可能很多人對此都不太了解,接下來就讓刑事辯護律師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規定的,都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由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人加以適用的嚴厲措施,為了區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司法實踐中通常稱為司法拘留(亦稱為民事拘留)。根據民訴法實施的拘留,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適用較多;根據民法通則所實施的拘留,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活動中適用較少。


  1、性質不同


  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可見,民訴法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是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兩種拘留,雖然都限制違法行為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但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我們根據這兩種拘留的不同性質,可以把民訴法規定的拘留稱之為強制措施的拘留,而把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稱之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


  2、特征不同


  強制措施的拘留,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排除性。即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以行為人在訴訟過程中具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為前提的。適用拘留,是人民法院制止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排除影響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障礙,教育行為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懲罰性。即民事制裁措施,是以行為人在訴訟前具有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為前提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民事活動進行干預,對嚴重違法行為人采取的強制性的懲治措施。


  3、目的不同


  作為強制措施的拘留,其目的在于通過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實施拘留,有效地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職務的障礙。以防止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繼續發生和蔓延,維護訴訟秩序,保民法院審判活動和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以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不致中斷。作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是國家審判機關與民事違法行為進行斗爭的法律武器。其目的在于通過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實施拘留,嚴厲打擊和懲治不法行為。以保護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使國有、集體所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以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不受侵犯,并使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從中受到教育,從而減少和防止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安定社會、穩定大局。

  4、對象不同


  強制措施的拘留,沒有特定對象,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規定,可以針對一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也就是說,不論是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案外人(包括旁聽群眾和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等),只要其妨害了民事訴訟,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據民訴法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適用拘留。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是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只能對特定的對象采用,不能任意擴大。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為試行意見)第163條的規定,被制裁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而不包括案外人,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小于強制措施的拘留。而且作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只能對那些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并且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適用的情況才能適用。


  5、依據不同


  強制措施的拘留,是根據程序法作出的,其依據是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一百零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23條、第12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0條規定的幾種情形。而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根據民法通則和試行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拘留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即應當根據實體法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拘留制裁。


  6、期限不同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為十五日以下。對民事違法行為人實施民事制裁拘留的期限,民法通則未予規定。試行意見第164條規定:對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處以拘留制裁措施,為十五日以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適用拘留制裁措施的依據是實體法,根據特別法的適用優于普通法、法律規定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的原則,作為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期限,據以拘留的法律規定了具體期限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不能隨意縮短或延長。如果法律只規定對民事違法行為人可以實施拘留制裁,而未規定具體期限,則應依試行意見規定的期限處罰。


  7、能否提前解除不同


  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應堅持說服教育。在拘留,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而根據實體法對民事違法行為人實施拘留后,卻不能因被拘留人承認錯誤而予以提前解除拘留。這種區別,是由兩種拘留的不同特征所決定的。根據程序法所作的強制措施的拘留,其主要特征是排除性。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表明妨害民事訴訟的障礙已經排除,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是正確地、必要的。而根據實體法所作的民事制裁措施的拘留,是以被拘留人具有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為前提的,且這種行為往往已經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其主要特征是懲罰性。因此,不能隨行為人被拘留后認錯態度而改變拘留期限,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相比于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之間的不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差異顯然是更多的,具體表現在了上述七個方面,大家可以進行適當的了解。實踐中,只有區分清楚了這些拘留,那么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本網站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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