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程序
2022-06-21 14:21:35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摘錄(2002年8月3日)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印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通知》摘錄(1997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完善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制度,規范商標許可行為,我局制定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一、商標許可合同(示范文本)
二。商標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標許可合同管理,規范商標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三條訂立商標許可合同應當遵循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許可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第四條商標許可合同簽訂后三個月內,許可人應當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五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向商標局備案的,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
許可人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第六條商標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許可商標及其注冊號;
(二)許可商品的范圍;
(三)允許使用期限;
(四)提供被許可商標標識的方法;
(五)許可方對被許可方使用的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六)使用許可方注冊商標標明被許可方名稱和商品原產地的條款。
第七條申請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三)許可使用該商標的注冊證書復印件。
被許可人取得的衛生行政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應當附于人用藥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許可合同登記,應當附有被許可人取得的并經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文件。
外國文件應附有中文譯文。
第八條商標注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包含允許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或者出具相應授權書的內容。
第九條申請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應當按照被許可商標的數量填寫《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表》,并附相應的許可合同復印件和《商標注冊證》份。
通過單一合同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多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數量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和《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但只能提交一份許可合同復印件。
第十條許可人申請商標許可合同注冊時,應當按照被許可的商標數量繳納注冊費。
申請費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繳納,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商標業務收費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立案:
(1)許可人不是被許可商標的注冊人;
(二)李
(五)許可商品超出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的;
(六)商標許可合同缺少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內容的;
(七)備案申請缺少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文件的;
(八)未繳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的;
(九)備案申請中外國文件的中文譯文;
(十)其他不予備案的情形。
第十二條申請文件齊全,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商標局應當對商標許可合同進行備案。
對于注冊商標許可合同,商標局向備案申請人發出備案通知書,并在每月第2期(《商標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商標局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許可人應當在收到退回備案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容進行補正后提交備案。
第14條規定如下
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一)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變更的;
(二)許可使用的期限變更的;
(三)許可使用的商標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四)其他應當重新申請備案的情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書面通知商標局及其各自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一)許可人名義變更的;
(二)被許可人名義變更的;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
(四)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第十六條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商標局注銷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對已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書面查詢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查詢費。
第十八條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具體存查辦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對商標使用許可行為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利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商標許可人是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人,商標被許可人是指符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并經商標注冊人授權使用其商標的人。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二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示范文本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標局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頒發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注意事項》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