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2022-06-21 14:16:56
& gt《商標法律條約》摘錄(1996年8月1日生效)
第十三條注冊期限和續展
(1)[包含在或附在續展申請中的說明或項目;收費]
(a)任何締約方均可在提交申請的前提下請求注冊續展,該申請必須注明下列部分或全部項目:
(a)續期請求;
(二)注冊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3)有關注冊的注冊號;
(四)申請注冊日期或者締約方選定的注冊日期;
(五)注冊持有人有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六)注冊持有人有聯系地址的,其聯系地址;
(7)如果締約方允許在商標注冊簿中注冊的某些商品和/或服務的注冊予以續展,并提出了此類續展申請,則申請續展或不申請續展的已記錄商品和服務的名稱應根據《尼斯分類》類別進行分組,并按該類別的順序排列。在每組商品或服務前,應標明該組所屬的3360010。
(八)締約方允許申請續展的注冊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的名稱和地址;
(九)注冊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名,如適用上述第(八)項的規定,應提交本項所指的人的簽名。
(b)任何締約方均可請求向其商標局繳納續展費。一旦第一個注冊期或任何續展期的注冊費已經支付,則在上述期間不再需要維持注冊的費用。就本項而言,與提供聲明和/或使用證據相關的費用不視為維持注冊所需的費用,因此不受本項影響。
(c)在不違反《尼斯分類》規定的最短期限的情況下,任何締約方均可在該締約方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續展申請,并繳納(b)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二)關于續展申請的提交格式,在下列情況下,任何締約方不得駁回申請:
(1)以書面形式提交的申請,只要不違反第(3)款,其格式等同于《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申請格式;
(2)締約一方允許用傳真向商標局發送函件,申請也是這樣發送的。在不違反第(三)項的前提下,該傳輸產生的紙質副本等同于第(一)項所指的申請。
(三)任何締約方均可要求續展申請以商標局接受的語言或其接受的幾種語言之一書寫。
(四)[其他禁止性要求]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要求外,任何締約方不得規定續展申請必須符合其他要求。特別是,以下要求是不允許的:
(一)提供商標圖案或者其他等同于商標的物品;
(二)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標已在另一締約方的商標注冊簿上注冊或續展注冊;
(3)提供關于商標使用的聲明和/或證據。
(五)[證據]當商標局對續展申請中所包含的任何說明或者條目的真實性有合理懷疑時,任何締約方都可以要求商標局提供證據。
(六)任何締約方不得為實施續展而對注冊進行實質審查。
(七)【有效期】首次注冊和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
& gt《實施細則》摘錄(1966年11月H日)
第十七條[續期]
(1)只要交納《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的續展費,商標注冊就可以連續續展十年。
(2)續展時,與該商標或者注冊商標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清單不能變更,但可以從清單中刪除該商品或者服務。
(3)商標注冊續展不需要商標局重新審查或者提出異議。
(四)續展費應當在注冊期屆滿前十二個月內繳納。然而,在繳納了:010英鎊的罰款后
(5)商標局應當按照《細則》規定的形式和期限在注冊簿上登記續展注冊,對從商品或者服務清單中刪除的商品進行說明,并就這些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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