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
2022-06-16 15:19:09
(一)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范圍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范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
自然是根據自然規律而生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允許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是《商標法》第二次修改的重要內容。此前中國自然人不能申請商標注冊,但外國自然人可以根據國際公約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相關國際條約。WTO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條第3款規定,可以享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據國際條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和我國商標保護實踐,現行《商標法》將自然人列為有權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使我國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中國首批自然人注冊商標馬景華于2月2日注冊。2001年12月3日,新《商標法》實施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申請注冊第16類商標,商品項目為圖書、漫畫等8種。馬景華認為,新修訂的《商標法》允許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說明國家在專利、版權之后,在個人知識產權方面,更加重視商標權,更加尊重公民的權利。商標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和財產權,任何民事權利主體都可以擁有,包括自然人。
2.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于法人成立時產生,于法人終止時消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人按其組織形式和承擔責任的方式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按經濟性質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合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法人和其他企業法人。按照設立依據和經費來源,分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
各類法人必須依法設立,其組織結構、設立方式、業務范圍和經營方式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法定人數為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資;股東出資應達到最低法定資本,即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以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為主的公司10萬元;股東
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股本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時,其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作為特定的民事主體,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法人對自己的名稱享有專用權,企業法人有權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法人是法律上人格化的民事主體。所以,不同類型的法人成立時,都要有相應的組織和人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依法組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法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有自己的固定場所,這對法人傳遞經營信息、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司法和行政機關送達法律文書具有重要意義。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制度的本質特征。一方面,法人對自己的債務獨立負責,而國家和其他民事主體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法人以自己獨立的財產或資金承擔債務責任,法人的獨立財產是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例如,分支機構、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等。企業法人。
4.外國人(包括外國自然人和外國法人)
《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本文中的“國際條約”主要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條約》等。因此,所有來自《巴黎公約》成員國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與中國簽訂協議的人,都可以在中國申請商標。
注冊。對于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同我國沒有簽訂協議的國家的公民或法人來我申請商標注冊的,則按對等原則辦理。凡依對等原則在我國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外國人,也可成為我國商標權的主體。(二)共有商標
共有商標是指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主體不是單獨的某個自然人、法人或者某個組織,而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是多個自然人共同申請,也可能是多個法人協商一起申請,還有可能是多個自然人與法人共同申請。共有商標即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區分不同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如果同一商標由不同所有人同時使用,會導致消費者對標注該商標的商品的出處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其基本作用就難以發揮。而且,人所共知,商標權的核心是商標專用權,亦即商標權所有人對于自己的商標享有的獨占使用權。從獨占使用權的固有含義來看,商標權的權利主體應該是單一的,也就是說,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其所有人只能有一個。但是,隨著商品經濟日益深入、全面的發展,各市場主體及生產要素的地位和作用不斷發生變化。現實生活中市場主體也在不斷分化重組,作為無形資產的商標權在其主體的分化重組中,面臨著如何處理的問題。同時,隨著商品經濟的深入發展,商標已滲入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廣大消費者對于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真正出處也許并不關心,而更關心基于以往經驗或他人介紹甚至廣告宣傳而選擇的商標本身。因此,共有商標的產生有其客觀基礎。作為調整客觀經濟活動中的各種商標法律關系的《商標法》,順應現實及時增加了允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的規定,共有商標的產生有了法律保障,共有商標權也成了法律意義的概念。
1.共同商標的申請
共有商標申請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①親自申請,即各共同申請人共同親自參加共有商標的注冊申請;②代表人申請,即數個共同申請人共同授權共同申請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代表各共同申請人代為申請;③代理人申請,即各共同申請人共同委托他人代為共同申請。對申請人來說,共同申請是最可靠的申請方式,每一個申請人都可以隨時了解申請進程、主張權利及其救濟,但其缺點是各共同申請人相互牽制,影響了申請注冊的效率。而代表人申請和代理人申請就可以彌補這一不足。當共同申請人中有的具備申請商標注冊的專業知識時,代表人申請注冊無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請人通過內部的明確協議,表明對代表人的授權、該授權的范圍以及各共同申請人包括代表人對整個申請活動以及申請后果負責。在共同申請人不具備申請商標注冊的專業知識時,委托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標的申請,顯然是一種明智的抉擇。代理人申請權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因此,該委托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代理人的權限,必須明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活動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負責。授權不明時,若代理活動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異議。經審查該異議屬實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共同申請的基礎,即共同申請的依據,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共同申請人共同使用該商標的事實,是構成共同申請的事實依據。有權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將其申請權協議轉讓給數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受讓人若愿意向商標局共同申請注冊該商標,自然就成為了共有商標權人。這里的轉讓協議即是共同申請的基礎。
2.共有商標的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的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按份共有是確定了各自份額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未確定各自份額的共有。商標作為財產權的對象,其共有也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當商標權是共同共有時,商標共有人對該商標平等享有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并承擔平等的義務。共有商標權并不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它與按份共有的區別,在于除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外,這種共有關系不能終止。只要這種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便不能劃分各自的份額。
從理論上說,商標權的共有可以分為以上兩種形式。但是,由于商標作為財產權客體的特有屬性,其共有形式在現實中將更為復雜,不可能十分明確地區分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商標權共有在現實中應該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結合。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共有商標權,存在形式既包括按份共有的部分,也包括共同共有的部分。這是因為,商標權的取得、維持和行使,都是包含著多種多樣的條件并需要一定的過程的。在這一過程中,因該商標而引起的支出、收益是可以規定份額的,但各共有人行使商標專用權,即在各自的商品上使用共有的商標時,各自所應享有的份額卻是難以規定的。因此,對于共有商標的使用,應采取共同共有的形式,各共有人原則上可以全面、自由地使用該共有商標,而且,除以合同特別規定者外,使用時不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共有商標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共有商標權的行使不但直接涉及消費者的利益,而且與共有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為了確保共有商標在市場上不致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不會造成對共有人任何一方的損害,各共有人在取得、使用、維持該共有商標權的一系列活動中,必須嚴格按照各自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來行事。一般來說,商標權共有人應享有如下權利:
(1)商標權共同共有人有權通過協商或司法機關的裁決確認各自的份額,成為按份共有人;
(2)按份共有人有權按其擁有份額分得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接受侵權人的賠償;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有人無需經其他人同意就有權自由地使用共有商標;
(4)共有人一方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受讓權;
(5)共有人之一發現侵權行為,有權直接向侵權人索賠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其余共有人也有權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分得賠償金。
商標共有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應承擔如下義務:
(1)共有商標的注冊申請、續展等費用,各共有人都有義務先行支付,支付費用的共有人可以要求其余共有人支付應付的部分;
(2)共有人任何一方都有義務為維護共有商標權不受侵犯而采取必要的行動;
(3)未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共有人都不得擅自將共有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更不得轉讓給他人;
(4)共有人一方在使用共有商標時,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共有人使用該共有商標的權利。
共有商標注冊后能否正當合法地使用,直接影響到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商標共有人之間的相互信賴和誠實信用是尤為必須的。商標共有人應該把共有商標作為共同的財產,共同為維護商標共有權的有效性而努力。否則,在使用共有商標時的任何自私自利的行為,都必將最終敗壞該商標的信譽,產生損人害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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