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注冊的條件
2022-06-16 15:12:15
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以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形式保護地理標志。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商標注冊應附的有關文件
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有能力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
鑒于地理標志不同于一般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特殊性,應當附地理標志標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這樣有利于規范和統一我國地理標志注冊申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此外,根據TRIPS協議,如果一個地理標志在其原產國不受保護或不再受保護,其他成員沒有義務保護該地理標志。因此,“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注冊具有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在其原產國受到法律保護的證明”,從而規避了我國在國際條約規定之外的義務。
(二)申請商標注冊必須說明的內容
根據《商標法》第十六條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即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必須具有一定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而具體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該地區的自然或文化因素決定的。不符合這些條件的標志不能注冊為地理標志。因此,商標注冊申請必須寫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文化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范圍。
(3)申請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必須是由文字、圖形等元素構成的可見標志。根據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既可以是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區域名稱,也可以是其他可見標志。參照有關國家的規定,申請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名稱,或者是能夠表明該地區某一商品原產地的其他可見標志。該地區不需要與該地區現有行政區劃的名稱和范圍完全一致。
(4)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的注冊和使用要求。
TRIPS協議要求對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進行額外保護,主要要求相關標志和地理標志即使不產生誤導也應受到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的注冊和使用。該條例第九條規定:“葡萄酒的多個地理標志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異義字的,在這些地理標志能夠相互區分且不誤導公眾的前提下,每個地理標志均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钡谑l規定:“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并證明商標注冊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標志,并非來自該地理標志所標注區域內的葡萄酒、烈酒,即使同時標注了該商品的真實原產地,或者使用了翻譯文字,或者附有‘種類’、‘類型’、‘類型’、‘類別’等表述。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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