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異議程序
2022-06-16 15:10:36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四份。商標異議書應當注明《商標公告》公布的被異議商標的發行號和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及時將商標異議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并限定其在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復。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復后需要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或者答復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或者答復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材料。"
商標異議并不是每個商標注冊申請的必經程序,它是針對商標注冊過程中的矛盾或沖突采取補救措施的特殊程序。雖然異議程序并不是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的必經程序,但是任何商標注冊申請都要經過初步審定公告后三個月的異議期才能注冊。
商標法設置異議程序的目的是將商標注冊過程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減少審查中的錯誤,強化商標意識,給注冊商標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一個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未來權利沖突的發生,提高商標審查質量。但異議必須在異議期內提出,因為商標注冊是為商品的生產和流通服務的,異議不能拖延期限,從而影響商標權的及時確認和商品的生產流通。《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期為3個月。異議期超過3個月的,商標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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