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
2022-06-14 16:21:11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中的商標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
根據上述規定,商標的使用可以區分如下:
(1)在商業經營中,商標的使用涉及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直至商品銷售的所有環節,包括原材料的供應、標識的制作、產品的加工、選擇等制造產品的初級階段,以及商品的重新包裝(裝潢)、倉儲、運輸、銷售等將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
(2)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僅是指直接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注或者附加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在必要的、輔助的交易活動中使用的商品,如合同、帳冊、商品交易單據等。同時也包括為推銷商品所做的一切努力,如商品廣告、商品陳列等。
(3)商標的使用不僅包括商標注冊人本人的真實使用,還包括通過商標許可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授權他人使用注冊人商標的行為也視為商標注冊人本人的使用行為。
(4)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性的。商業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經營中的營利性行為,還包括建立商標形象和與商標密切相關的企業形象的非營利性行為,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活動,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
如河北滄州喜寶乳業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日期間第554470號“喜寶”商標使用證明,導致其自有“喜寶”商標幾乎被撤銷。
河北滄州喜寶乳業有限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他們認為,河北滄州喜寶乳業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沒有收到提供使用證明的通知,所以沒有提供使用證明。但事實上,申請人自1990年生產“喜寶”乳飲料以來,從未停止使用“喜寶”商標,這一事實已有相關包裝材料、銷售發票、產品照片和企業獲獎證書證明。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申請人在河北省經貿委等單位聯合發給申請人的《榮譽證書》上提供了滄州喜寶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寶’牌冰淇淋和乳酸菌飲料,認定為1997?1998年河北省兒童日用品推薦產品”,用以證明申請人在1996年至1999年期間使用了“喜寶”商標。申請人復審理由成立,維持“喜寶”商標。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標志,商標的使用是其功能的基礎。任何商標所有人都希望通過自己的顯著性商標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來,希望擁有自己商標的商品能夠盡可能地占據市場份額。因此,商標所有人以各種方式使用商標,挖掘潛在的商品市場,吸引消費者,實現商品價值,是最終目的。
但需要強調的是,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是實際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公平競爭應該是實際使用的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之間的公平競爭。它是通過商標的功能,促進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進一步提高,繁榮商品和服務。那些僅僅依靠法律程序取得法律文件,而沒有實際使用商標的人,主動采取措施,提前、合理、善意地禁止他人使用商標,不是商標法支持的行為,也不是商標法賦予其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特別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一規定,在保護商標注冊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也從一個側面充分強調了商標實際使用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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