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原因
2022-06-10 14:40:52
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從經濟根源來看,逐利是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直接原因。
商標、商號、圖案、域名和商品名稱、商品裝潢等。都是商業商標,是企業信譽的載體,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為了創造馳名商標、馳名商標、馳名商號和知名商品,樹立自己的品牌,企業往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加大廣告宣傳、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售后服務等措施。從而不斷提高商標、商號、商號的市場知名度和自身價值,從而為企業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名家的藝術作品和名字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能產生一定的市場效應。比如作為商業商標,可以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企業名稱、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識別功能,不僅可以促進生產經營者不斷提高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更重要的是引導公眾進行消費選擇,有利于擴大生產經營者的市場知名度,從而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目前,在一些行業中,在激烈的商品市場競爭中,以馳名、著名的商業標志為標志的商品或服務,為廣大公眾提供了穩定、優質的商品或服務,贏得了公眾的認可和信任。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它已經成為一種資源。有些人將他人知名的智力勞動成果注冊為商標,作為商號、商品名稱、商品裝潢等商業標記,目的是無償占有他人的商業信譽,并以此為由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輕易獲得他人辛苦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所能帶來的巨大商業利益。這種“搭便車”的行為固然可以節省大量運營成本,但也有被法律制裁的風險,不可取。
2.從知識產權的特征來看,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和地域性是引發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便利因素。
商標、商品名稱、版權、設計等。都屬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征是無形的和地域性的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域名等。都是無形資產。雖然獲得這些權利的法律程序不同,但是版權是自動生成的,作品一旦創作出來,版權就產生了。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域名權都是國家行政機關授權的。但它們沒有物質形態,占據一定的空間。權利主體對它們的占有不是真實具體的占有,而是法律上的確認。與有形財產不同,權利主體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實際控制標的物。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使用他人的商標、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專利時,極易逃避權利人的控制和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管。而且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后果也不像有形財產受到侵害時的實際占有和有形損害。將他人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商號,將他人的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注冊為商標,或者將他人商譽較高的商號注冊為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商品聲譽和企業商譽,造成市場混亂,減少或者即將減少他人對原有市場的份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在商標與商號的沖突中留下了空隙。馳名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受到保護,而馳名商標的保護是有地域限制的,只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轄區內受到保護。在管轄權之外,馳名商標不享有受保護的特權。商號受法律保護的范圍較窄,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四級登記管理體制的限制。申請注冊的企業名稱,只要在四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自管轄范圍內,與同行業企業注冊名稱不相同、不近似,就可以獲得核準,而超出各自管轄范圍則不受保護。在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上,為他人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商號留下了方便之門。
3.從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取得程序來看,商標權與其他權利受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權利沖突不可避免。
從商標注冊程序來看,商標局主要從兩個方面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審查:一是審查禁止和禁止注冊的條款,即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規定的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使用;其次是關于近似問題的審查,即以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根據商標局制定的審查標準,看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核準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基本手段是利用“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查詢在先商標。因此,就常規的商標審查內容而言,不包括是否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的審查。而且立法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在先權利的范圍和保護條件。就具體案件而言,往往需要當事人證明在先權利的存在,主管機關不能也不應該代替當事人主張權利。這使得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不可避免。
從企業名稱登記程序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不存在在先權利的問題。只要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的實質條件,即不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就可以合法授權。同時,目前企業名稱登記沒有程序性要求,如
從域名注冊程序來看,域名注冊遵循《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這個《辦法》雖然規定了三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國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但是也規定了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沖突。立法現狀造成的兩種制度的“落差”,讓別有用心的人有機可乘,使之無法實現。
辜者陷入糾紛之中。從對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審查制度看,由于商標法和專利法對主管機關和審查制度的規定不同,導致出現一些商標和外觀設計不應當授權而被授權的現象,從而有可能發生權利沖突。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并授予專利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商標申請,并予以核準注冊。但是,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采用的是初步審查制度,即對外觀設計是否是“新”的不進行審查;而對商標新穎性的要求與外觀設計不同,主要是要求新商標與在先商標不發生沖突,而無法審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這樣就可能出現不應當授予專利權或商標權的情況,并可能由此產生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
4.從商標、商號、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域名等構成要素的角度看,構成要素相同是引發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客觀基礎
商標、商號、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域名、姓名、商品名稱及商品裝潢的構成要素,均是由文字、圖形和顏色,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構成。商標與商號、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域名、姓名、商品名稱及商品裝潢由不同的文字、圖形和顏色及其組合構成,如果這些商業標識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顏色及其組合,即是引發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客觀基礎。如果商標與其他商業標識使用的文字、圖形、顏色及其組合不相同或者不近似,也就不可能產生權利沖突。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標字(1999)第81號]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該規定指出,商標與商號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詞匯,是認定商標與商號發生沖突的客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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