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管理
2022-05-30 16:25:01
許可人與使用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向商標局辦理備案手續。
關于備案,《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備案程序如下:合同簽訂后3個月內,當事人應當準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式3份、《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一式3份,送許可人、被許可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另一份由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商標局備案。超過3個月的,商標局不予立案。經審查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并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我們應該正確理解立案的法律效力。備案不是許可合同的生效條件,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備案時生效。一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與普通合同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備案的,不影響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合同生效時間早于備案時間,一方不能以未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不履行合同義務。
同時,上述規定第二款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備案是許可合同的對抗條件,只有備案的合同才能對抗第三人,即要求第三人尊重其使用權。因為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基于他與許可人之間的許可合同,只是一種債權,只具有相對效力,即只能向許可人主張,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受相對合同的約束,所以無從知曉這種權利,也沒有尊重這種權利的義務。想讓第三方尊重它,就要先讓它知道,并以一定的方式向世界宣傳自己的權利。就是備案起到了這樣的宣傳作用。通過備案,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標公告中查到許可人對某個商標有一定的使用權并受其約束。反之,不及時立案,不利于被許可人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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