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公司法的五大誤解
2022-12-27 16:21:52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是否意味著股東僅在實繳資本范圍內承擔責任
根據新法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注冊認繳等級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發起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二、取消公司設立登記時的驗資程序是否意味著股東出資無需驗資
在進行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并非意味著直接取消了實際繳納出資時的驗資環節。在各個地方關于注冊資本登記管理的具體操作過程中,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時,仍需要進行驗資。
三、取消實繳出資期限的強制性是否意味著股東實繳出資不存在期限
新公司法允許股東(發起人)自行約定實繳出資的期限,但是,這并非代表著股東(發起人)可約定實繳出資的期限為期限。
各地方在進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中均規定,股東(發起人)在自行約定實繳出資的期限時,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出公司營業期限。另外,由于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又是向社會公眾開放查詢的,因此,如果對實繳出資期限約定過長,可能會影響公司的資信。
四、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是否意味著股東可隨意抽逃出資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新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是禁止抽逃出資的。
五、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可向其主張權利的主體有三個:一是公司,有權主張股東實際繳納;二是其他股東,可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權利,類似于股東代表訴訟,屬于直接訴訟;三是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在主張公司欠款時,發現部分股東未能足額繳納出資,可以主張股東在未交付出資本息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由杜繼業律師根據法律出版社《新公司法實務操作指南》一書部分內容整理,有刪改。
上一篇:深圳代辦注冊公司應注意哪些細節
下一篇:代辦深圳注冊公司應注意的5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