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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中不得使用的文字、圖形包括: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您好,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問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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