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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在注銷登記前未處置其注冊商標,該公司注銷后,只要相關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就仍然是一項合法財產,該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繼受取得相關注冊商標權。為此,2002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均規定了商標專用權移轉制度,即:“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公司被注銷后,以公司名義申請下來的商標有兩種處理辦法:
1、商標轉讓
在公司注銷前,名下的商標可以選擇轉讓給其他公司或者個體經營者,但要記得留好電子檔、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章,以便用作轉移證明條件。
如果注銷時還未決定歸屬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就公司注銷清算時遺漏的財產予以處理。如果想對商標進行轉讓,可由接受該企業財產的清算組織或部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
2、商標轉移
如果公司在注銷時未將商標轉讓,對于已經決定歸屬的,則企業可以通過移轉將商標轉移出來。
注冊商標轉移是指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標權主體消滅由其繼受人繼受商標權。商標權的轉移不同于商標權的轉讓,它不是雙方法律行為,它是被繼受人消滅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繼受人表示接受商標權并向商標局履行轉移注冊商標手續即可實現商標權的轉移。
商標局針對主體注銷的商標,還有一年的保護時間,一年內可以憑相關注銷的證明來轉移商標,一年后就沒有這個權利了。
公司注銷后,商標轉讓、轉移有效期僅為一年!主體消失一年后,商標會自動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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