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將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一旦因為失信進入異常經營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頒發榮譽等工作中,將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實現“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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