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根據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19人,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一、監事會組成
1、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4、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主席可以在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董事會組成
1、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公司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擴展資料:
一、監事會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二、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